第一章 宗旨
(一)加強教導及訓練智障兒童的技巧;推廣智障人士教育服務。
(二)增進家長之間的溝通與聯繫,促進家校合作及互助精神。
(三)爭取會員及智障人士合理的權益及福利。
第二章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當然會員」及「友好會員」兩種:
1. 凡現時就讀本校的學生家長/監護人/實際管養人、教師及專項人員,均為本會之「當然會2. 凡本校離校生之家長、離職同工、現職後勤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友好會員」。凡申請加
(二)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a. 「當然會員」(三)停止會籍及革除會籍
1. 幹事會在以下情況可決定終止會員之會籍或「有限期停止會員之會籍」:
a. 違反本會之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定。
b. 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會費及會款
(一)會費
1. 凡本會「當然會員」、「友好會員」均需繳付會費港幣三十元正,每年度繳付一次。
2. 會費有效日期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3. 「當然會員」、「友好會員」繳付會費後方可享有本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4. 凡本會會員,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藉,其前繳交所有費用概不退還。
5. 會員大會可通過調整會費,惟最後決議須由「明愛樂勤學校法團校董會」審批及確認,方可進
行。
(二)會款
1. 本會收入包括會員年費、各項活動收費和及教育局資助款項。所有收入須存入校方指定戶口。
2. 本會會款,袛限支付本會正常經費及符合本會宗旨的事務。凡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本會可撥款
資助。
3. 有關會務開支,由學校獨立賬目處理。所有收支賬目先由幹事會整理,然後交由校務處書記核對
及在學校賬目中記賬。幹事會及學校書記均有獨立的賬目記錄幹事會的收支,會長及司庫會定期
與學校書記核對賬目,確保無誤。
第四章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權力包括選舉、委任、罷免、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會員大會(二)會員大會包括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三)週年會員大會每年由幹事會召開及決定開會日期。
(四)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書,須於大會舉行前十四天送交各會員。
(六)如經全體合資格「當然會員」之五分三或以上人數要求幹事會或幹事會決定,可召開特別會員
大會。
(七)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具有同等權力。
(八)所有由會員大會的議決,需經「明愛樂勤學校法團校董會」確認方可實行。
第五章 選舉
第六章 幹事會
(一)幹事會(二)學校諮詢議會家長代表
第七章 會務
(一)幹事會
1. 幹事職權
a. 會長(一名)
i. 由家長幹事出任,可連任兩屆。
ii. 凡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均由會長出任主席,並負責會議之推行。
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在每次會議或議案記錄通過
後,即簽上其名。
iii. 會長得監管並督促幹事會規定之職務進展。
b. 副會長(一名)
i. 由教師幹事出任。
ii. 輔助會長推行會務。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c. 文書(一名)
i. 由教師幹事出任。
ii. 負責安全保管本會之會員名冊、撰寫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d. 司庫(兩名)
i. 由家長、教師幹事各一人出任。
ii. 負責作正確詳盡之記賬。每次幹事會開會時均應提出財政報告,並須編製週年賬表以備
稽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e. 活動(兩名)
i. 由家長、教師幹事各一人出任。
ii. 負責籌辦康體及學術活動。
f. 聯絡(一名)
i. 由家長幹事出任。
ii. 負責家長聯絡工作,促進家校、會務的溝通及聯繫。
g. 支援幹事(四名)
i. 參與及支援各會務的發展,遇有幹事空缺,則替補其位。
h. 各幹事均須依其職銜所標示之職務範圍執行幹事會議決之有關工作。
2. 工作小組及成員
a. 成員由幹事召集其他家長、教職同工或義工參與組成。
b. 幹事按會務及發展需要而成立工作小組,屬單一項目性質,當項目完成後,工作小組亦將解
散。
3. 幹事會每年需向「明愛樂勤學校法團校董會」呈交年度計劃及年度檢討。
會長 | 彭晨女士 (家長) |
副會長 | 郭佩兒女士 (教師) |
文書 | 畢韶芬女士 (教師) |
司庫 | 謝穗虹女士 (家長) |
司庫 | 陳慧芸女士 (教師) |
活動 | 曾少微女士 (家長) |
活動 | 袁偉聰先生 (教師) |
聯絡 | 羅曉梅女士 (家長) |
支援幹事 | 蒙四珍女士 (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