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0年度七月十二日修訂版
第一章 宗旨
(一)加強教導及訓練兒童的技巧。
(二)增進會員間的溝通、聯繫、支持及合作。
(三)促進會員參與校務的發展。
(四)推廣及宣傳弱智人士教育服務。
(五)爭取會員及羽智人士合理的權益和福利。
第二章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基本會員與贊助會員兩種:
- 凡明愛樂勤學校的學生家長及教職員,贊同本會會章者,得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 凡對本會活動有興趣及贊同本會會章者,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 凡申請參加本會者,須填妥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幹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正式會員。
(二)凡本會基本會員,均享有選舉,被選、表決及其他基本會員同等的權利。
(三)凡本會贊助會員,除不享有選舉、被選、表決權外,得享有其他基本會員的權利。
(四)本會會員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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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和一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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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均應支持本會貫徹本會宗旨的各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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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及依時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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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應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第三章 會費
(一)凡基本會員及贊助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會費港幣三十元正,以後每年度繳交會費一次。
(二)會費繳交,有效日期由每年之九月一日至翌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凡本會會員逾期三個月尚未繳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四)凡本會會員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前繳交所有費用概不退還。
(五) 本會會款,祇限支付本會正常經費及符合本會宗旨的事務,凡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本會 可撥款 資助。
(六)有關會務開支,須由會長、副會長及司庫之其中二人聯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權力包括選舉、委任、罷免、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代行處理會務。
(二) 會員大會包括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三)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由幹事會召開及決定開會日期。
(四) 召開週年會員大會之通知書,須於大會舉行前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五) 週年會員大會以基本會員人數之五分一出席為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經多數之出席者同意方得決議。週年會員大會如不足法定人數,幹事會須於一個月內再召集之,並於開會前七天發出通知,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六) 如經全體會員之五分三或以上人數要求或幹事會決定,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七) 特別會員大會和週年會員大會具有同等權力。
(八) 所有由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需經校董會確認方可實行。
第五章 選舉
(一) 一切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決定之選舉事項,須由幹事會所特別委任之 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
(二) 投票人不得署名於票上,並須親自將票投入已封閉之投票箱內,選舉委員會須派人監督與保管投票箱。
(三) 在所有選舉中,選舉委員會須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選出兩名或以上會員為監票員,負責監督收票,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四) 在會員大會上選舉幹事十人及支援幹事四人(家長及教職員參半,以票數最多者當選。
第六章 幹事會
(一) 幹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推行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之工作計劃。
(二) 會員大會選出新幹事後,新幹事會須於一個月內召開幹事互選會議,並完成新舊幹事之交替工作。新幹事會須推選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文書一名、司庫兩名、聯絡兩名、康樂兩名及學術一名。
(三) 幹事會每年推選一名家長幹事擔任學校諮詢議會的家長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幹事會每兩月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及文書聯名召開,以全體幹事半數以上出席為合法,如會長認為必要或經四名幹事書面要求,得舉行特別會議,其議程及通知書須於三天前送交各幹事。
(五) 會長於幹事會議缺席或請假時則由副會長主持會議。
(六) 會長辭職,得由幹事會再行選出幹事出任。
(七) 幹事空缺由幹事會邀請支援幹事填補。
(八) 支援幹事可列席幹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 學校諮詢議會家長代表由家長幹事互相推選。
(二) 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其職責請參閱『香港明特殊學校校董會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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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
- 凡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均由會長出任主席,並負責會議之推行。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在每次會議或議案記錄通過後,即簽上其名。
- 會長得監管並督促幹事會規定之職務進展。
副會長
- 輔助會長推行會務。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 文書
- 文書須安全保管本會之公有印章及會員名冊。
- 負責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司庫
- 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現金款項來往,須作正確詳盡之記賬。每次幹事會開會時均應提出財政報告,並須編製週年賬表以備稽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 司庫可保留低於三百元之現金支付日常開支。
其他幹事均須依其職銜所標示之職務範圍執行幹事會議決之有關工作。
(二) 每年需向校董會呈交年度計劃及年度檢討。
第九章 幹事辭職
(一) 幹事如有缺席幹事會會議三次或以上,而其缺席理由不為幹事會接納,則當作自動辭職論。
(二) 如幹事請辭,則最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幹事會,並於該兩個月內完成一切職務移交手續。
第十章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組織,負責監察會務的推行。
(二) 監事會成員包括校長、社工及最近一屆卸任的正副會長。
第十一章 附則
(一) 本會會章如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通過及由校董會確認。
(二) 明愛樂勤學校家長教職員會會章須依據香港明愛特殊學校校董會規章。
